何棠:中国环境健康风险规制路径初探(2)
二、国际层面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完善路径
在全球范围看,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疫病流行,再到金融不稳定等诸多棘手的问题,都需要采取全球性的行动。中国可以在国际层面,通过优化全球治理方式、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以及重视国际组织作用这三个方面,完善对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
(一)优化全球治理方式
在国际层面关注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很难避免使用“全球治理”这一词汇。虽然“全球治理”并非一个清晰的概念,但仍可借用它来描述这个世界的组织方式,一种惯常的做法是,将这个复杂的世界看作是不同权威在行使不同形式的治理。需要考虑到不相同的价值体系、所嵌入的话语、代言的利益,以及产生这些想法的个体、传播网络、各种机构处理核心信息的方式,当然还有最重要的,是思想转化为政策、立法和行动的过程。各行为主体之间需要加强沟通,减少在解决环境健康问题时产生的误解,并朝着更好的秩序作出有益调整。
关于环境健康风险的全球治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治理的有效性,在不遵守承诺的情况下,需要有效的决策和程序;二是各部门的一致性,这需要一种生态系统方法;三是效率,在环境健康领域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多数人往往无法了解真实和全面的情况,从而容易造成心里恐慌和秩序混乱。掩盖真相只会加剧紧急危险,造成民众的恐惧心理,而采取强制措施也会进一步加剧民众的恐慌。紧急状态造成的恐怖情绪使公民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消除这种混乱局面的最佳效果就是把事实真相、强制措施的法理依据、必要性和目的尽可能迅速和全面地公布于众。
(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对中国而言,国际规则的制定对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应重视从这一维度解决环境健康风险问题,推动并完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的建设。实践中,需要辨别各层面及不同行为体的合作立场,通过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推广诸如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生态文明理念的总体性公共产品。尤其是在环境健康问题上,不仅要通晓相关国际规则以维护自身利益,积极参与有关规则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更要发挥“软法”技术性和灵活性优势,弥补“硬法”之不足,例如可以通过建议、指南和技术标准等方式加强对传染病问题的防控。
(三)重视国际组织作用
此外,除国家行为体以外,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空间发挥着一种公共行政职能,通过相关国际组织进行治理,也是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可取方式。环境健康问题已超出了狭义的医疗卫生范畴,例如对传染病的控制,就涉及环境、贸易、人权等多个领域以及广泛的社会文化因素。许多缺口可以进行弥补如通过公私企业及跨国社会网络的运作等方式。各类国际组织在不断建立其科学研究计划的知识网络,在为应对现存问题制定指导方针方面,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三、国内层面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完善路径
国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环境健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使有效规制环境健康风险成为重要议题。如何通过贯彻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原则、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和完善环境健康管理体制等途径,实现对环境健康风险的协同管控,是需要仔细研究的议题。
(一)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起源于德国的环境政策,早在1976年,预防原则的相关概念,即开始于德国生根,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逐渐了解到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效用。该原则进一步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第十五条中规定:“为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其能力广泛适用风险预防方法。在遭遇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确实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该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中亦被提及,即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迄今,风险预防原则仍未有定论,通常被提及的说法,是当任一活动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产生伤害的威胁时,风险预防原则即应施行,纵令其间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尚未完全建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概念是“预警优先,科学次之”,即不以充分、确切的科学证据为能证明因果关系之存在为由,作为预防和阻止损害发生措施的施行理由。
文章来源:《地球与环境》 网址: http://www.dqyhjzz.cn/zonghexinwen/2021/0303/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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