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棠:中国环境健康风险规制路径初探(4)
(三)完善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体制
在环境健康风险规制领域,目前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统一监督管理机关,卫健、农业农村、科技、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就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有开展环境与健康工作的职能,需制定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将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地区的环境保护规划。
当前,环境健康风险管理体制主要问题表现为不同领域管理职责相互交叉和重叠,例如,对于生物安全领域引起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生态环境部门是环境健康风险的法定监督管理机关,该环境健康风险预防也在卫健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缺乏统一协调的风险管理机制,会影响整体风险规制效果。应确保指定一个单独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实施和执行全国性的法律,并拥有明确的权限和功能。假如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话,亦应确保有一个机制,以协调这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并明确相关管理机构间的权限和责任。
完善科学合理的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机制,需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科学制定政策、科学立法并保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时,要对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必要时应将环境与健康的管理权限适当集中。可进一步协调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共卫生等部门关于环境健康的联合工作机制,从而完善环境健康管理体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公共卫生等部门尽快完善配套制度,使法律规定真正落地,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四、结语
人类在享受文明所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势必会对地球环境造成某种程度的破坏。而如何在环境中取得平衡,将健康风险减轻到最低程度,则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环境规律中还有很多人类没有理解的部分,对待风险,很难有完美的对策,但可以试着寻找出适当的目标与方法。
在国际层面,中国可以通过优化全球治理方式、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重视国际组织作用这三个途径,完善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而在国内层面,则可以通过贯彻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原则、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和完善环境健康管理体制,实现对环境健康风险的协同管控。
健康中国、环境大国不是一天建成的,需要基于克服过去的惨痛教训,一点一滴累积而成,现在仍是进行时,还有很多必须解决的课题。中国已有历经多年的法律借鉴经验,未来需要做的,已不再是亦步亦趋地研究他国法律中的理想规定,并试图就每一细节进行模仿。更应当做的,是反观自身国情,运用实际案例,经由理性启发的经验,使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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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地球与环境》 网址: http://www.dqyhjzz.cn/zonghexinwen/2021/0303/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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